1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集团的吗
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集团的合同,而是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订的。
1.分公司虽然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但一般已领取营业执照,可以在总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,并有权对外签订合同。
2.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,可以盖我们的公章,而未必需要盖总企业的公章。尽管分公司有权签订合同,但这类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,最后仍由总公司承担,由于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。
2、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什么材料
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。具体而言,这类材料包含:
1.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、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》、《投资者名录》、《企业负责人登记表》、《企业经营场合证明》等表格,这类表格用于记录分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设立状况。
2.《名字预先核准申请书》及《企业名字预先核准公告书》,用于确认分企业的名字是不是已被预先核准。
3.《指定书》,用于指定或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分企业的设立手续。
4.总公司拨款证明,证明总公司已向分公司拨付了必要的运营资金。
5.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,与负责人非当地户籍的暂住证复印件,用于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和资格。
6.加盖公司公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,证明总企业的合法存在和经营资格。
7.总公司章程复印件,且该章程应已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。
8.公司拨付给分公司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,用于确认分公司拥有足够的运营资金。
3、分企业的特点及与集团关系
分公司作为集团企业的附属机构,具备一系列独特的特点,并与集团公司维持着紧密的关系。具体而言,分企业的特点包含:
1.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:分公司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由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附属机构。
2.无独立财产:分公司没自己独立的财产,其经济上与隶属公司统一核算,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。分公司实质占有和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。
3.设立程序简化:分企业的设立不须根据公司设立程序进行,仅需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。
4.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:分公司没独立的法律地位,因此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其所有行为和债务均由隶属公司承担。
5.无独立名字:分企业的名字一般是在总公司名字后加上“分公司”字样构成,以表明其与总企业的附属关系。
综上所述,法律快车提醒,集团公司对分公司拥有领导权,对于分企业的有关事情有决定权。分公司作为集团企业的附属机构,在集团企业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下拓展业务活动。